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44号
案件名称:彭露月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彭露月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2015年3月3日调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统一优玛特超市地下二层彭露月经营的紫菜包饭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2月2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五福牌盘锦大米1袋,规格为25kg/袋,进价90元/袋;2、强源飘香牌香肠(牛肉味)1个,规格为490g/个,进价9元/个;3、散装紫菜500g,进价17元/100g;以上食品原料共计184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案板1个、刀具1把,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2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184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