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86号
案件名称:刘婷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婷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9月6日调查核实,刘婷婷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中国兰州拉面对面的重庆小面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古堡玉牌珍珠米1袋,规格为25kg/袋,进价150元/袋;2、老榨坊牌菜籽油1桶,规格为5L/桶,进价65元/桶;以上食品原料共计215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碗5个,筷子5双,菜刀1把,案板1个;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215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