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51号
案件名称:李明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明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刚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李明刚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京包路临56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涉嫌违法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炒勺1把、原料:面粉1袋(5斤/袋),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计违法所得为1000元,现场发现的炒勺一把,货值金额10元,面粉1袋(5斤/袋),货值金额40元,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5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