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90014号
案件名称:郭福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福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村内一间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从事加工制作包子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原料:菜刀1把、面粉20斤,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账目记录。截止到2014年9月4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手续。其于2014年8月30日开始从事加工制作包子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止到9月4日经营所得共计200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面粉的进购价格为16元,经营中食用的食品原料均采购于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按当事人自述情况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2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