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57号
案件名称:朱新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新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8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6月9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西门北侧朱新豫经营的缤果时光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有:1、榨汁机一个。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