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22号
案件名称:孙明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孙明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田志民(证件号:57040106)、高秀亮(证件号:57040108)于2015年2月9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3月13日接收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猪肉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锦绣大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处购进该产品。上述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水分项目检测结果77.8%,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8394-2001(不高于77%)。至立案时止猪肉当事人销售了130斤,进货价格每斤8.5元,销售价格每斤9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共获得利润6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65元。货值金额1170元。当事人该产品当天已全部售完,无剩余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