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407
案件名称:薛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薛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西店21号薛锋经营的西店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正在从事食堂(托幼机构)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经营者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于2015年5月4日经批准立案,2015年6月1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786元,无制作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期间由于学费里面包含了饭费无单独记账,因此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故认定货值金额为78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