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50003号
案件名称:王晓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晓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久敬庄甲18号的“丁老三涮肉”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碗10个,盘子10个,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王晓兵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久敬庄甲18号开办“丁老三涮肉”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经营额为3000元,经营面积85平米。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