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07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韩景台烧烤城张仪村餐饮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韩景台烧烤城张仪村餐饮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梁丽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7日从个体工商户梁立洁(对外使用名称:佳琦韩国食品调料批发中心)处购进无中文标签的韩国米酒3瓶,在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北路99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购进价格15元/瓶,购进总金额45元,销售价格为2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60元,截至2015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止,当事人没有销售。因供货者梁立洁并不具有酒类产品经营资质,故当事人没有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已将梁立洁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移送其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