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1445号
案件名称:李娜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1月13日李娜接受我局调查,根据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认定李娜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侨城1号院6号楼2单元102室开办依依家幼稚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为孩子提供用餐服务,共收取餐费5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工具有:菜刀2把、铁勺1把、铁锅2个、铁盆3个,食品原料有:加加金标生抽酱油1瓶、加加草菇老抽酱油1瓶、山西小米1.5斤,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按购进价格核算价值43.5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入说明表明当事人营业期间收入为5000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5000元。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货值金额共计5043.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