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0790号
案件名称:吴学敏(家乡水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吴学敏(家乡水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2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南路50号院5号楼1层01商业02的经营场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物品西红柿2斤,进货价2.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碗5个、擀面杖2个。经调查,当事人在违法期间共取得营业收入为500元,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5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6-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