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 21 号
案件名称:陈梅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梅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3月14日擅自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村经营的春天幼儿园食堂。截止2014年3月14日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