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575号
案件名称:滕春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滕春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014 年10月11日接到投诉举报团结湖门口正门左手边兔头冒菜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