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81号
案件名称:伍发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伍发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7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8月19日调查核实,伍发辉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中国兰州拉面北侧的麦乐堡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8月1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五得利牌高筋小麦粉1袋,规格为25kg/袋,进价85元/袋,2、冷冻法式薯条1袋,规格为2kg/ 袋,进价40元/袋,共计125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菜刀1把,夹子1个,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25元。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