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0012号
案件名称:刘井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井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白鹿司100号的公社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刘井力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白鹿司100号的餐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我局当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杨华、迟凯承办此案,至2014年12月29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试营业到2014年12月24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有营业收入,检查之后该单位随即停业,故认定违法经营时间共计85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元。依据对当事人调查核算出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68.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