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辣派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辣派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希杰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化庄村经营的北京新辣派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餐厅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20日的营业期间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伍佰圆整(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