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当罚(2015)150080号
案件名称:北京健将一品餐饮有限公司刘家窑分公司未提供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健将一品餐饮有限公司刘家窑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8月17日我执法人员对北京健将一品餐饮有限公司刘家窑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其食品库检查时要求其提供食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