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S02-22号
案件名称:王长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长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24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新源时代小区华联生活超市内开设面食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期间,销售额2310元,未获利。相关证据: 举报材料、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