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40002号
案件名称:陈良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良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8日接市12331批转,批转单号[2015]568号,【电】S2015051111,来电人胡先生,于2015年5月8日在顺义区张镇张镇小学路口向西70米路北(在饺子馆对面)东才小吃店食用的油炸饺子和小笼包,食用后出现腹泻的症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2015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顺义区张镇张镇小学路口向西70米路北的“东才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小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菜刀1把、菜板1个、锅1个、菜盆1个、面粉3公斤、食用油1桶(5升)。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时间自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11日,违法所得3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4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