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87号
案件名称:李小午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李小午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于2014年10月11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二街村,挂有牌匾名为“小四川家常菜”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李小午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40平米,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