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80号
案件名称:林秀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秀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索家坟小区3号楼的林晋牛肉面涉嫌无证经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6日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碗10个、一次性筷子40双、盆1个、菜板1个、刀1把、面条10斤(散装),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将其违法经营使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采取扣押,因扣押的食品原料容易腐烂变质,经你同意,已采取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并于2015年8月10日向你调查证实,林秀伦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6日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你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5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500元。现场发现违法经营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0元,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