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3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亿达建材有限公司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亿达建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樊培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北的北京东方亿达建材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北京东方亿达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堂在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经调查:北京东方亿达建材有限公司食堂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12日在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在此期间他所采购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