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5〕010001号
案件名称: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凉菜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02899-8
法定代表人:罗杰
主要违法事实: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食堂,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效期: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2015年1月7日该单位食堂制作并销售凉菜“拍黄瓜”。其中每份价格2元,共计售出38人份,收入人民币7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凉菜经营活动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开发区分局,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