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96号
案件名称:唐倩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唐倩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09月14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9月16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西路西侧唐倩倩经营的过桥米线自2015年08月05日至2015年09月1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天龙牌桂林干米粉1袋,规格为30千克/袋,进价170元/袋,福临门牌玉米油1桶,规格为1.8升/桶,进价30元/桶;以上食品原料共计200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砂锅5个、筷子5双,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在调查过程中,该店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