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处罚【2015】04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晋味福星餐饮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晋味福星餐饮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星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晋味福星餐饮管理中心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获取《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