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50007号
案件名称:刘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洋(固始汉鹅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洋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胡同1号的招牌为“固始汉鹅块”餐厅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刘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2015年3月23日至3月27日期间,刘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胡同1号经营一家名为“固始汉鹅块”的餐厅并提供餐饮服务,构成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当事人自述2015年3月23日至3月27日营业期间,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020元,违法所得共计9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