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0791号
案件名称:李艳(西安小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及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李艳(西安小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8月2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东侧富力阳光小区底商的经营场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餐饮具、原料等物品:调和油700ml,进货价3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2元,炒锅1个、炒勺2个,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经调查,当事人在违法期间共取得营业收入为2000元,故违法所得为2000元,货值金额为2022元。现场发现3名工作人员均未取得健康证和培训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