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907号
案件名称:北京泰尔利工贸有限公司燕明山餐饮分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泰尔利工贸有限公司燕明山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食堂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105007681 ;有效期限:2014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在该中型餐饮切配间检查发现过期待用的1袋“安井”牌牛奶馒头,是于2014年12月14日购于大洋路市场,共购进2袋,购买当日制做“牛奶馒头”使用1袋,剩余1袋准备用于9月3日午餐制作“牛奶馒头”,因检查时尚未开始制作,故无相关食品半成品、成品,没有相关的营业收入。该批次“安井”牌牛奶馒头购进价9.8元/袋,本案认定货值金额为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