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80089号
案件名称:申小宁(北京市延宁飘香饭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申小宁(北京市延宁飘香饭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申小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申小宁(北京市延宁飘香饭馆)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11月11日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我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移交的: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CYBJZ150331),报告显示: 2015年9月16日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计)为234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油条是当事人自己制作的,2015年9月16日共制作了6公斤,货值金额共80元。截至201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除了被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外,余下的已全部销售完毕。这6公斤油条当天已售完,违法所得共计80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均已用完,用于制作油条的工具、设备同时用于制作其他食品。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油条不单独缴税。综上,申小宁(北京市延宁飘香饭馆)生产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的食品行为。故存在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0元,共获违法所得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