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86号
案件名称:张爱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爱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爱菊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景文东路1号院22号楼一层103号开办晋三味八大碗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84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6元。该饭店面积242平方米,有3名从业人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