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60号
案件名称:严新朝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严新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灵讯通手机市场胡同内小卖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严新朝经营的小卖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调查核实2014年07月12日至2014年10月14日,严新朝经营的小卖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只销售饮料,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康师傅冰红茶(净含量600ml)5瓶、可口可乐(净含量600 ml)3瓶。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时间短,没有购买货架等工具。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87.6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87.6,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