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319号
案件名称:韩宏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韩宏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4日,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韩宏明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2号院1号楼底商B09经营的子煜中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该单位用于食品生产的原材料合计价值332.40元,现场未见加工好的半成品及成品,违法所得146元,因此认定货值金额为478.4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