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60022号
案件名称:中科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中科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伊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9月10日10时00分至10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苏建伟(证件号:57040126)、王欣(证件号:57040125)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的食堂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在该单位食堂操作间内随机抽取常温状态下当日加工的馒头(200g3份)、油饼(200g3份)。执法人员对现场抽取的样品立即进行了封存后,送至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馒头(200g3份)检测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判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实测值:234.3,单项判定:不合格,油饼(200g3份):检测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100(判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实测值:99.2,单项判定:合格。因该食堂为内部职工提供就餐服务,不对外营业,即无违法所得。2014年9月10 日抽检当天该单位食堂用作制作馒头的面粉为10Kg左右,价值为3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