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40号
案件名称:龚小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龚小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12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后银子村门店挂有聚鑫福饭店牌匾的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龚小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