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3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馨笆海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馨笆海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庄大庆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桑玥(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137)、温克义(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133)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0号8/F330号铺位北京馨笆海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共采集啤酒杯6个,采样地点:操作间,后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采集的样品进行了检验。2015年9月1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反馈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0-RCSP15168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不符合GB4789.5-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5年9月18日,我局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0号8/F330号铺位北京馨笆海餐饮有限公司,并由该单位店长郭连刚签收,该单位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0条第4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