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21 号
案件名称:王春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春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 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南园中影宿舍6号平房的疯狂烤翅店检查,并2015年4月13日对当事人王春军调查证实:当事人王春军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9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料及工具:鸡翅5千克、刀1把、菜板1个。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对易腐败的食品鸡翅5千克进行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料鸡翅5千克进货价格为100元,当事人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复查该店已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