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67号
案件名称:任雪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任雪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9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7月10日调查核实,任雪莲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西路西侧紫菜包饭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悦福牌大豆油1桶,规格为5L/桶,进价45元/桶;2、亮河牌大米,25kg/袋,进价145元/袋;3、散装紫菜10片,共计10元,以上食品原料共计200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竹帘1个、刀具1把、案板1个,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