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65号
案件名称:王献康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献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4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72-3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65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65号)。 经调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是2015年6月16日进货,共进货:速溶咖啡3袋,每袋60元,共180元;袋茶1盒,每盒40元,共40元;青岛啤酒1箱,每箱60元,共60元;科罗娜1箱,每箱80元,共80元。当事人从2015年6月18日开始经营,截止至2015年6月24日被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当事人共有营业收入405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4050元;货值金额为42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