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61号
案件名称:崔艳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崔艳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23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嘉园19号楼底商挂有山西美食牌匾的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崔艳星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3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