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S02-33号
案件名称:孙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08月0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郝庄子芦求路东侧A08号经营“东北烧鸽王”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5500元,营业额共计5940元,即货值金额5940元,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