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30012号
案件名称:范中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范中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范中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3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刘庄村现场检查时发现,范中连经营的连昌羊蝎子饭店正在营业经营,没有成品,发现经营使用工具菜刀1把、案板1个,但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