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5〕010002号
案件名称:富智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富智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08702-3
法定代表人:李哲生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开展集体用餐食品配送活动。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开发区分局,201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