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77号
案件名称:徐明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明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徐明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9月25日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二区甲12号楼-1至3层1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1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