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06号
案件名称:汪光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汪光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回收宿舍2号黄焖鸡米饭店检查,并于2015年1月30日对当事人汪光平调查证实:当事人汪光平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5日开始从事制售黄焖鸡米饭店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及工具:大米1袋(5kg/袋)、油1桶(5kg/桶)、菜板1个。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现场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2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的金额为6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