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09号
案件名称:江华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江华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院5号楼3单元102室的饭馆无证经营,制售盒饭。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院5号楼3单元102室的饭馆进行检查,发现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盒饭。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及工具:大米10千克、干辣椒1千克、盐0.5千克、炒锅1个。经调查核实, 你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9月2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8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所获利润未缴税。故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98元。你违法经营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