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11号
案件名称:赵明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明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6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罗庄东里平房南一号窗口久久鸭脖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制售鸭脖。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料及工具:鸭脖5kg,干辣椒2kg,食用油3L,锅1个。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现场发现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45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45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