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85号
案件名称:尚凤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尚凤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索家坟平房41号店检查,并2015年8月11日对你调查证实:你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和工具:一次性筷子50双、菜板1个、刀1把、古船面粉1袋(10千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6月10日。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经调查,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古船面粉1袋(10千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6月10日货值金额为40元,你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元,所获利润未纳税,故你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