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罚〔2014〕145 号
案件名称:北京翠屏北里青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翠屏北里青年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9342863
法定代表人:易宏前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4年8月18日下午15时25分,通州区梨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来到北京翠屏北里青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餐厅进行了检查,该餐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西区13号楼,经询问该餐厅前厅经理,其称:“在8月9日客人在自制绿豆沙饮料中喝出了一个橡胶皮筋类物品,我们立刻来到这位顾客的餐桌前,询问了此事,在客人喝的绿豆沙饮料中确实发现了一个橡胶皮筋类物品,应该是传菜的服务员身上配带的圆珠笔上的皮筋不慎掉入了装有自制绿豆沙的容器内。客人当时很气愤,质疑我们餐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我代表餐厅对此事深表遗憾,并向客人做出了诚恳道歉。”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