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11号
案件名称:魏钦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魏钦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魏钦华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街65号的“沙县小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共获利人民币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