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当罚〔2015〕15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3036602-1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维波(证号57110088),李超(证号57110060)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旺北大街8号地下一层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采购舟山昌国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生产的净含量300g的好适牌海鲜什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2